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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密文件管理制度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泰州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2007-07-31 浏览次数: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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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要求
第1条 本规定指的秘密文件包括上级机关下发的,本机关和各单位形成的秘密文件、资料、刊物、密码电报、载有秘密内容的会议记录、电话记录、表册、照片、录音、录像、电传、计算机磁盘和工作笔记本等。
第2条 秘密文件的管理,必须遵循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的原则。
第3条 分管局长和办公室主任要加强对秘密文件管理工作的领导,经常督促检查,经常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高对保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领导干部和秘密文件管理人员必须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各项保密制度。
二、文件管理
第4条 秘密文件的收发和内部运转应建立严格的登记、签收制度。机要信件要有机要人签收,机要人员不在时由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签收时要逐件清点。急件要清明签收的具体时间,信件由机要员拆封登记,登记文件须将标题、密级、发文单位、字号及件数登记清楚。发文必须填好发文通知单、写清发往单位、件数时间、字号、制发机关。
第5条 秘密文件要放在保险箱内,钥匙由机要人员保管,机要人员因公外出,要指定专人保管,机要人员外出前和回来后都须办理文件交接手续。每天下班前、上班后和节假日要进行安全保密检查。
第6条 凡到机要室(文档室)借阅有关文件资料或联系其它事项者,不准随意翻阅秘密文件。
第7条 机要人员应每月对收进和发出的秘密文件进行清理、分类存放,以便查找。发现丢失或泄密,应及时报告、查处,并尽快采取补救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正在查找为借口推迟报告或拖而不报。
第8条 属业务性秘密文件、资料,由机要员和各处、室兼职保密员按规定严格管理。
三、文件阅读
第9条 秘密文件的传递和携带应采取防丢防窃措施。
第10条 秘密文件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阅读、传达,不得自行扩大阅读和传达范围,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文件内容。
第11条 传阅、借阅文件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随时掌握文件去向,避免漏传、误传。急办文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负责人阅办,否则追查有关人员责任。
第12条 秘密文件限于在机要室或办公室阅读,不得将文件带到住所或公共场所。
第13条 传阅秘密文件由机要人员负责,领导不得自行横传,不得随便取走文件,阅后及时交机要室 ,机要人员每天将送阅的文件收回检查,发现缺少文件,要及时追查,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要严加管理,只限于机要室阅读。
第14条 确因工作需要摘抄阅办文件、密码电报有关内容,经批准后可将其主要精神摘抄在保密笔记本上,不得摘抄全文,密码电报要变换用词 ,摘抄的笔记本要妥善保管。
第15条 离退休干部按其享受的政治待遇阅读相应级别的中央文件,由专人统一组织学习、传达,对行动有困难的同志,可用车接到单位来阅读,也可以在不违背保密原则的前提下,由机要人员到家到医院向他们传达重要文件的精神。秘密文件一律不准带回家中或送往医院。
四、文件传递
第16条 传递秘密文件应包括加封 ,标明密级,从机要通信邮寄或由机要通讯员递送,递送文件要注意保密安全,交接文件时,必须严格交接手续,途中不得办理与传递文件无关的事项。本单位内部传递秘密文件亦应办理登记签收手续。
第17条 需要领取的秘密文件和密码电报,须派专车领取,途中不得乘公共汽车,不得在公共场所停留。
第18条 不得用普通电话、无线话筒传达秘密文件和密码电报精神,不准用明码电报代发密码电报和秘密文件。同一事件不能既发密码电报、又发明码电报,传输秘密文件,必须用有加密措施的传真机传输。负责传真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
五、文件复印、翻印、汇编
第19条 复印秘密文件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签收、废页处理制度,复印件要与原件一样严格管理。
第20条 复印上级机关或本机关制发的“秘密”、“机密”级文件,必须经局保密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
第21条 严禁复印有密级的中央负责同志的讲话和绝密文件。
第22条 凡有复印机的单位要严加管理,负责复印的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准擅自复印秘密文件,未经领导批严禁将秘密文件拿到社会上属营业性质的单位复印。
第23条 秘密文件未经制发机关批准,不得自行翻印,经批准翻印的文件,要注明翻印机关的名称,翻印时间、份数。
第24条 汇编秘密文件,须经制发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汇编,文件汇编要在封面上标明密级,密级要按汇编文件中最高密级定。并在复制国家秘密的定点厂负责制。
六、文件清退、归档、销毁
第25条 秘密文件要建立清退、归档、销毁制度,密码电报一周一清,半年一核对,秘密文件资料一月一清,发至县处级的文件、资料,按市委办公室的规定及时清退。发至局直属单位的秘密文件一季一清理,年终大检查。
第26条 阅办完毕的密码电报、秘密文件、资料、刊物需要归档的,应按文书立卷归档的要求进行分类组卷,交机关档案处。
第27条 不需归档的密码电报、秘密文件、资料刊物和重要文件,需要销毁的,必须登记造册,经办公室主任批准,按保密废纸回收销毁工作的要求销毁。
第28条 对严格执行秘密文件管理规定,成绩显著的处室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秘密文件管理规定,造成丢失、被窃、泄密事件的,应及时追查,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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