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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规定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泰州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2007-07-31 浏览次数:1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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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为做好局机关保密工作,规范确定、变更密级和解密管理,根据《保密法》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局机关确定、变更密级和解密工作由局保密委员会统一管理,具体事项由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承办。
第3条 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起草、拟制的文件、图件、资料等应对照《局机关(直属单位)产生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附后,以下简称《一览表》)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
保密期限的划分:一般情况下,绝密级三十年,机密级二十年,秘密级十年;特别情况下,可以个案处理。
第4条 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立即作出明显的标志:“★”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
书面形式的密件,密级和保密期限标明在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地图、表格、图纸形式的密件,密级和保密期限标明在其标题之后或下方。如果书面形式的密件只有少量的内容属于国家秘密,除按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外,还可以直接在属于国家秘密的段落之前标明密级或用文字形式在同页正文下方说明密级。
第5条 非书面形式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密件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凡有包装(盒、袋、册)的密件,在包装表面也应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能标密级的,由产生该秘密事项的处室和单位负责通知接触秘密事项范围内的人员。
第6条 对《一览表》上没有列出的国家秘密事项,应按照《国土资源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拟定密级。
第7条 密级的确定程序
(一)产生秘密事项的处室和单位,由承办人员在文件或非书面材料的首页按照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提出定密和保密年限,经本处室、本单位负责人审查后,送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二)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无误后,送局保密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立即生效。
第8条 各处室、各单位对产生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事项,应提出拟定密级意见,由局保密委员会审定。局保密委员会不能确定的,报省厅或市保密部门确定密级。在未确定之前,应依照拟定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第9条 摘录、引用密件中的国家秘密事项内容的,应按其中最高密级作出标志。
第10条 对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解密或变更保密期限,应由承办处室或单位提出具体意见送局保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能执行。承办处室或单位应在原标明位置附近标明“解密”字样,不能标明的,应及时将变更、解密的决定通知接触秘密事项范围内的人员。
第11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对仍有保密必要的可视情况延长期限。
第12条 属局内部事项,未经局批准不得擅自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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